一、不愿入谱的
目前社会上因为宗教信仰、意识形态等因素影响,出现一部分人员不愿意入谱的情况。对这部分人,修谱工作人员应该晓以大义,耐心地劝导其入谱。
比如有些有信仰宗教的朋友,担心入谱违背信仰,可以耐心解释;
也有一部分人不重视族谱,可以柔性阐明关系厉害,若不愿入谱,可先记载名讳,以备后世溯源查考。
二、世系失考、后代失去联系的
由于灾难变故造成旧谱缺失,导致全部或部分族人先祖世系失考的情况目前广泛存在,修谱时可借助查访先人墓碑、文集等来补充完善。
也有如部分族人因外迁、进城务工而失去联系等这些情况,可在家谱中如实记载,切忌编造,以便后世补缺溯源。
三、同姓结婚的
主要还是封建时代宗法宗法制度的影响,奉行所谓“乱亲不乱族”。
现在,婚姻只须遵守国家现行的婚姻法,出了五服不是近亲基本就没啥,修谱时只须直书适(配)某某之子(女)即可,切莫因辈分的差异而去钻牛角尖。
四、离异的、改适同族的
旧时一般只有“休妻”而无离异的情况,现今婚姻自由,各家族几乎都会碰到这种现象,也就不足为奇了。
离异可分为两种处理方式:
一种是有子女的,为了标明子女的血缘所出,则应该书其母,但不记其再嫁以后之状况;
二是无子女的,可按照当事人的意愿,确定记与不记。
某女子改嫁前夫同族的,在其前夫后面不书“改适”,在其后夫后面写配某某。亲人查谱后自然明白,无须特别注明。
五、一夫多娶,有私生子的
解放前一夫多妻的情况也是各处都有存在的,家谱中往往用配、继、续、又、侧室等表示,今可作参考。私生子对家族来说有血缘之亲,在当事人自愿情况下可以入谱,并可在其父行传后记载其母简况,以重所出。
六、招赘的、领养的
招赘者,如果其子女自愿从母姓,应准予入谱,先书女名及学历职务生卒葬等,再书招赘之夫,并可在其父名下注明“以女接系”。
若是领养之子女,就是该家庭的直接继承人,只要养子女尽到了赡养义务,如该家庭提出申请则可以续入,但应注明是领养的。
七、外赘的、出继的
外赘者应类似于嫁女的记载方式,并应载明是否改姓等。
出继的在本人不反对的情况下应该详记其去处之县乡村名,由何人收养,目前是否改姓、改从何姓等,使其本人及后世归宗有路。
八、出祧的、兼祧的
以前讲究香火传承,并涉及到财产的继承问题,家族内出祧和兼祧的现象也是非常普遍的,对于客观存在的,应该在修谱时如实记录。
但是新时代独生女较多,财产自然由女儿继承,香火传承的观念也淡薄了,所以在修谱时不应该提倡这种现象继续流行。
九、海外华侨华人
现在海外华人华侨寻根归宗的也不少,很多人为了谋生活出海,后代则出生就在海外。
这种情况,决不可武断剥夺他们的入谱权利。
只要有血缘或亲缘关系,并归属于这个家族姓氏,都可允许其入谱。比较稳妥的做法是,宗族内部举行投票决议。
十、犯罪人员
以前对于犯罪判刑甚至处以极刑的所谓“作奸犯科”者,都在家谱中予以除名,现在仍应准予入谱,但为了考虑其亲属的感受,避免争执的产生,可不在谱中加以说明,只需记载生卒葬等基本情况即可。
这条争议还是蛮大的,请各位朋友留言各抒己见吧~
说来道去,就几个原则,现代家谱,目的主要是收亲睦族扬善记录,迂腐的老规矩该改就改,与时俱进才能为家族团结更好地发挥作用。